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编制了《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市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本《指南》根据实际及时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hbj.xinyu.gov.cn)查阅和新余市生态环境局(地址:新余市仰天岗西大道1518号  联系电话:0790-6425096)索取。

    一、主动公开

    ㈠公开范围

    本部门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8类:

    1.概况信息。包括本部门介绍,机构职能和领导信息。

    2.法规文件。包括本部门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发展规划。包括本地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本部门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4.工作动态。包括部门重要会议、环境保护工作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政务公告、公示。

    5.人事信息。包括领导干部任免公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6.财经信息。包括财政预决算情况;“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7.行政执法。包括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等情况。

    8.公共服务。政府有关面向公民、企业和其他经营者及涉外服务方面的信息。

    具体参见本部门编制的《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本部门的网站上查阅《目录》。

    ㈡编排体系

    目录编排体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新余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xinyu.gov.cn/)开设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随时检索、查阅。新余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提供分类主题查询、检索区和目录内容显示区等编排设计。分类主题查询提供主题和体裁分类查询功能;检索区提供信息标题、文号等关键字的查询方式;目录内容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生成日期、名称、文件编号、有效性以及正文等详细内容。

    ㈢公开形式

1.新余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www.xinyu.gov.cn。 

2.新余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网站为hbj.xinyu.gov.cn。

3.政务新媒体:“新余政务”、“新余环保”微信公众号;“新余市环保”官方微博。

4.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新余市仰天岗西大道1518号,联系电话:0790-6425096,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公开时限

    本部门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概况信息、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行政执法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共服务等信息长期留存外,其他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不超过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部门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部门主要办公场所查阅。

属于本部门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部门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部门申请获取。

    ㈠受理机构

    本部门自 2008年5月1日 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公示如下:

    受理机构:新余市生态环境局

    办公地址:新余市仰天西大道1518号

    联系电话:0790-6425096

    传真号码:0790-6422357

    邮政编码:338000

    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㈡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向本部门提出申请的,填写《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部门领取,也可以在本部门网站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入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部门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部门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部门当场提出申请。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2.申请处理

    本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对于要件不完备的,本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延长20个工作日。

    本部门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一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部门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部门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部门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理由合理的,自审查结束之日起计答复时限。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信息处理费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采取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种标准,不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收费标准为:a.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b.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c.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收费标准为:A.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B.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C.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D.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六、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新余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电话:0790-6425096,地址:仰天岗西大道1518号,邮编:338000)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请通过邮寄方式寄送举报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的字样。

    接待投诉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附:《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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